行业标准《人工智能开发平台通用能力要求 第2部分:安全要求》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翼健(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新讯数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九章云极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小视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希尔贝壳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霍因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新一代人工智能研究院 。
主要起草人 董昊 、曹晓峰 、丁欣卉 、曹峰 、马良 、张淼 、付大鹏 、周海清 、唐苗 、何应钦 、叶恺 、张霖涛 、徐浩 、曹予飞 、黄炳 、王清臣 、章良君 、王海靖 、黄海 、罗震 、成瑾 、吴立 、张波 、刘志强 、丁怡心 、靳震 、宇文梦柯 、刘星辰 、龚柳婷 、张玮婷 、罗元帅 、刘霄 、庞韶敏 、刘晴 、赵磊 。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 35.240 信息技术应用 |
备案号:102529-2025。
备案公告: 2025年第10号 。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人工智能开发平台的安全模块开发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