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人工智能开发平台通用能力要求 第3部分:性能要求》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移九天人工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 、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浪潮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出行(南宁)科技有限公司 、开元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管网集团北京智网数科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信息中心 。
主要起草人 宇文梦柯 、张玮婷 、丁欣卉 、曹峰 、于佃海 、张军 、董昊 、聂锦燃 、贾云飞 、彭俊涛 、张诗雨 、黄一天 、隗玮 、朱红 、沙剑 、齐园 、赵孝武 、李景秋 、马艳军 、刘光耀 、周崇波 、张宏伟 、郭智慧 、李影 、刘古月 、曹晓峰 、靳震 、刘星辰 、龚柳婷 、经琴 、赵鑫 、孔维生 、姚潮生 、吕宪国 、高宇 、周思华 。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 35.240 信息技术应用 |
备案号:106064-2026。
本文件规定了人工智能开发平台通用能力要求的性能要求,主要包括数据处理、模型训练、推理部署等核心环节的性能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为使用人工智能开发平台的机构提供能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