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由环境保护部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
01.040 词汇 |
01.040.13 环保、保健和安全(词汇) |
备案号:71716-2020。
备案公告: 2020年第4号 。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 自备火电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