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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大学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目录

标准状态

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51/ 2377-2017
发布日期
2017-07-13
实施日期
2017-08-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Z 6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2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20 环境保护
归口单位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主管部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业分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备案信息

备案号:68994-2019。

备案公告: 2019年第5号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如有行业标准,则执行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起草单位

相近标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