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 、四川大学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20 环境保护 |
备案号:68994-2019。
备案公告: 2019年第5号 。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如有行业标准,则执行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