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主要起草人 林振芳 、黄文丹 、刘怡靖 、张银菊 、吴锡峰 、陈巧俊 、姜炳棋 、张健 、卓桂华 、陈锦 、杨雯婷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40 空气质量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备案号:60239-2018。
备案公告: 2018年第11号 。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印刷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