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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刘怡靖姜炳棋张健杨雯婷吴锡峰陈巧俊陈益明林振芳黄文丹钟雪芬张银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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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35/ 1782-2018
发布日期
2018-07-16
实施日期
2018-09-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4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40 空气质量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归口单位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主管部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业分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备案信息

备案号:60237-2018。

备案公告: 2018年第11号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木材加工、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刘怡靖
姜炳棋
吴锡峰
陈巧俊
黄文丹
钟雪芬
张健
杨雯婷
陈益明
林振芳
张银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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