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主要起草人 刘怡靖 、姜炳棋 、张健 、杨雯婷 、吴锡峰 、陈巧俊 、陈益明 、林振芳 、黄文丹 、钟雪芬 、张银菊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40 空气质量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备案号:60237-2018。
备案公告: 2018年第11号 。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木材加工、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