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华南理工大学 。
主要起草人 张永波 、张晖 、刘乙敏 、叶代启 、王明旭 、廖程浩 、刘剑筠 、杨得娴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40 空气质量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备案号:30689-2011。
备案公告: 2011年第7号 。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印刷企业工艺过程使用的油墨(处于即用状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含量限值,规定了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 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版(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 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