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大通牦牛肉》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青海省大通种牛场 。
主要起草人 冯宇诚 、拉环 、马科福 、陈青文 、许春喜 。
67 食品技术 |
67.120 肉、肉制品和其他动物类食品 |
67.120.10 肉和肉制品 |
备案号:41667-2014。
备案公告: 2014年第4号 。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大通牦牛肉的术语和定义、保护范围、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标志、包装、储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大通牦牛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