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涂德贵 、许翔 、林楠 、周琪 、陈震晶 、叶冰玲 、陈躬浩 、林琰 、刘茜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60 水质 |
13.060.30 污水 |
备案号:105833-2023。
本文件规定了封闭式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福建省域内工厂化水产养殖、提水式海水池塘养殖以及养殖水面面积6.67公顷及以上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池塘养殖等尾水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