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在役试验 第3部分:阀门》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
主要起草人 刘长亮 、张志超 、曲昌明等 。
27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 |
27.120 核能工程 |
27.120.20 核电站、安全 |
备案号:50739-2015。
备案公告: 2015年第8号 。
本部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核岛阀门的在役试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执行安全功能的阀门以及提供超压保护的装置,但不包括下列阀门:a) 仅用于为运行提供方便的阀门,例如排气、排水和试验阀门;b) 仅用于系统控制的阀门,例如压力调节阀;c) 仅用于系统或部件维修的阀门;d) 移动式安装的阀门;e) 负责检测各种电厂工况或为阀门运行提供信号的外部控制和保护系统;f) 作为模块的一部分并参与整体试验,同时由营运单位确认已经充分试验的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