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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第7部分:人脸信息》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泰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傅山王嘉义宋恺魏凡星刘陶王艳红杜云宁华李腾彭晋林冠辰杨骁涵黄天宁衣强李实徐曼贾科落红卫王昕吴越王江胜赵晓娜曾勇波姚一楠

目录

标准状态

基础信息

标准号
YD/T 4177.7-2025
发布日期
2025-12-17
实施日期
2026-04-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M21
国际标准分类号
33.030
33 电信、音频和视频工程
33.030 电信业务、应用
归口单位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分类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备案信息

备案号:103639-2026。

备案公告: 2026年第1号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对人脸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删除等活动中的最小必要规范和评估方法,并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典型应用场景来说明如何落实最小必要原则 本文件适用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规范用户个人信息中的人脸信息的处理活动,也适用于主管监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组织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人脸信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傅山
王嘉义
刘陶
王艳红
李腾
彭晋
黄天宁
衣强
贾科
落红卫
王江胜
赵晓娜
宋恺
魏凡星
杜云
宁华
林冠辰
杨骁涵
李实
徐曼
王昕
吴越
曾勇波
姚一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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