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第7部分:人脸信息》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泰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傅山 、王嘉义 、宋恺 、魏凡星 、刘陶 、王艳红 、杜云 、宁华 、李腾 、彭晋 、林冠辰 、杨骁涵 、黄天宁 、衣强 、李实 、徐曼 、贾科 、落红卫 、王昕 、吴越 、王江胜 、赵晓娜 、曾勇波 、姚一楠 。
| 33 电信、音频和视频工程 |
| 33.030 电信业务、应用 |
备案号:103639-2026。
备案公告: 2026年第1号 。
本文件规定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对人脸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删除等活动中的最小必要规范和评估方法,并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典型应用场景来说明如何落实最小必要原则 本文件适用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规范用户个人信息中的人脸信息的处理活动,也适用于主管监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组织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人脸信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