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主要起草人 吴对林 、谢宏琴 、张永波 、钟丽琼 、李美敏 、万开 、江创基 、黄伟峰 、廖程浩 、曾绍汉 、莫仲荣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20 环境保护 |
13.020.40 污染、污染控制和保护 |
备案号:30691-2011。
备案公告: 2011年第7号 。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制鞋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 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