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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吴对林谢宏琴张永波钟丽琼李美敏万开江创基黄伟峰廖程浩曾绍汉莫仲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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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44/ 817-2010
发布日期
2010-10-22
实施日期
2010-11-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Z61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20.4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20 环境保护
13.020.40 污染、污染控制和保护
归口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主管部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业分类
制造业

备案信息

备案号:30691-2011。

备案公告: 2011年第7号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制鞋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 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吴对林
谢宏琴
李美敏
万开
廖程浩
曾绍汉
张永波
钟丽琼
江创基
黄伟峰
莫仲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