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
主要起草人 唐运平 、姚立英 、陈璐 、黄浩云 、王伟 、赵喜梅 、万宁 、王红宇等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40 空气质量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备案号:43739-2015。
备案公告: 2015年第12号 。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