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主管部门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
主要起草人 刘军 、刘扬真 、梁志光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40 空气质量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备案号:11679-2001。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