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管部门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 。
主要起草人 刘红卫 、刘乙敏 、张永波 、张文斌 、卢欢亮 、李恒林 、刘剑筠 、王明旭 、张晖 、廖程浩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40 空气质量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备案号:28979-2010。
备案公告: 2011年第1号 。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产的燃煤、燃油、燃气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 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 度限值。适用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