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要求 第14部分:眼部保健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主要起草人 杨俊武 、李伟 、张扬 。
备案号:57172-2017。
备案公告: 2018年第1号 。
本部分适用于陕西省眼部保健类保健用品的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及相关标准的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