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
主要起草人 龚春生 、张永波 、刘乙敏 、廖程浩 、王明旭 、王凯武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40 空气质量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备案号:110489-2024。
本标准适用于向佛山市汾江河及其支流排放污水的现有企业、生产设施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