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赤水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 、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60 水质 |
| 13.060.30 污水 |
无
赤水河是长江上游唯一一条未在干流筑坝的一级通航支流,其干流部分河段是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三场”(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生境分布地,生态十分敏感,生态地位尤为重要。
流域监测数据显示,赤水河流域部分断面总磷、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能稳定达标,其中总磷超标较为普遍。
赤水河有着“美酒河”的美誉,随着白酒产业的持续发展,流域内水资源需求呈快速增长态势,同时白酒等主要排放源执行的排放标准不统一。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这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全面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多污染物控制协同、区域治理协同,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完善生态环境标准、监测、评价和考核制度。
为提升流域治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支撑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水资源保护,启动赤水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致力于在实施行业排放标准的基础上,解决流域仍存在的共性、突出的环境问题,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协同治理,对于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规定了赤水河流域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适用于赤水河流域现有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强制理由: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