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 、华南农业大学 、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40 空气质量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备案号:109045-2024。
本文件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管理。规模小于本文件规定的畜禽养殖户,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