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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主要起草人 井宝莉应巍杨强何校初施明才杨超卢滨唐伟夏阳张天王婷

目录

标准状态

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0250-2018
发布日期
2018-11-10
实施日期
2018-12-10
废止日期
2024-01-10
中国标准分类号
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4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40 空气质量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归口单位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业分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备案信息

备案号:107101-2024。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气黑度、雾滴和颗粒物、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汞及其化合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涉及到的烟气中的污染物,执行国家及浙江省相应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辖区内燃煤、燃气、燃油电厂锅炉,各种比例掺烧污泥的燃煤热电厂锅炉,燃煤、燃气、燃油、燃生物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和层燃炉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炭黑尾气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燃油、燃气的溴化锂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燃油、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焚烧炉)。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辖区内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的锅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于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起草单位

起草人

井宝莉
应巍
施明才
杨超
夏阳
张天
杨强
何校初
卢滨
唐伟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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