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崔文龙 、张杰 、张春燕 、申思 、马蕊 、张燕 、李泓 、郭呈宇 、崔光辉 、甘露 、高凡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40 空气质量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备案号:113487-2024。
本文件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以及生物质为燃料的非发电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的锅炉,参照本文件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醇基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文件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燃用沼气锅炉、燃气直燃机可参照本文件中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文件适用于在用锅炉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