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由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湖南农业大学 。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
01.040 词汇 |
01.040.13 环保、保健和安全(词汇) |
备案号:86189-2022。
备案公告: 2022年第6号 。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全部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养殖企业。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