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核电厂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要求》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 。
主要起草人 张黎明 、陈祥磊 、许浒 。
27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 |
27.120 核能工程 |
27.120.99 有关核能的其他标准 |
备案号:59603-2017。
备案公告: 2017年第9号 。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正常运行和预计运行事件下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气溶胶监测设备、放射性碘监测设备和放射性惰性气体监测设备,不适用于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