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主要起草人 闫函 、张保会 、高喜宽 、党晋华 、贾宁 、董新春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20 环境保护 |
13.020.40 污染、污染控制和保护 |
备案号:68444-2019。
备案公告: 2019年第5号 。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以及65t/h以上非发电蒸汽锅炉,以燃油、燃气、燃生物质为燃料的各种容量的蒸汽锅炉(含发电);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