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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闫函张保会高喜宽党晋华贾宁董新春

目录

标准状态

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14/ 1929-2019
发布日期
2019-11-01
实施日期
2020-05-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20.4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20 环境保护
13.020.40 污染、污染控制和保护
归口单位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主管部门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业分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备案信息

备案号:68444-2019。

备案公告: 2019年第5号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以及65t/h以上非发电蒸汽锅炉,以燃油、燃气、燃生物质为燃料的各种容量的蒸汽锅炉(含发电);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起草单位

起草人

闫函
张保会
贾宁
董新春
高喜宽
党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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