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广东省玻璃行业协会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义环保特种玻璃(江门)有限公司 、旗滨集团河源旗滨硅业有限公司 、广东青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等 。
主要起草人 雷育涛 、黄少塔 、丘锦荣 、陈林 、陈志鸿 、赵建军 、陈鑫 、江静茹 、方平 、高强 、王海鹏 、魏粉利 、蔡倩怡 、任明忠 、郑晶 、陈志航 、吴文成 、吴颖欣 、梁文钟 、谢小晶等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40 空气质量 |
| 13.040.50 移动源排放限值 |
备案号:63406-2019。
备案公告: 2019年第3号 。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现行GB 26453、GB 29495等相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