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
主要起草人 陈军辉 、史鸿乐 、陈强 、冯小琼 、梅林德 、姜涛 、孙蜀 、熊文朋 、尹寒梅 、徐雪梅 、李俊禧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40 空气质量 |
13.040.20 环境空气 |
备案号:109670-2024。
本文件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