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主要起草人 黄全佳 、魏育 、张宇 、胡军 、王坚 、陈文田 、林云萍 、黄厔 、吴艳聪 、刘艳英 、郑堰日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20 环境保护 |
| 13.020.40 污染、污染控制和保护 |
备案号:62602-2019。
备案公告: 2019年第3号 。
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排放管理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