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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黄全佳魏育张宇胡军王坚陈文田林云萍黄厔吴艳聪刘艳英郑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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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35/ 323-2018
发布日期
2018-12-03
实施日期
2018-12-15
全部代替标准
DB35/ 323-2011
中国标准分类号
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20.4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20 环境保护
13.020.40 污染、污染控制和保护
归口单位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主管部门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业分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备案信息

备案号:62602-2019。

备案公告: 2019年第3号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排放管理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起草单位

起草人

黄全佳
魏育
王坚
陈文田
吴艳聪
刘艳英
张宇
胡军
林云萍
黄厔
郑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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