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可携带式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专用技术条件》由广东省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 16)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
主要起草人 赵少武 、韦壁群 、李强 、李生霞 、李诗 、陈思国 。
11 医药卫生技术 |
11.040 医疗设备 |
11.040.50 射线照相设备 |
备案号:56289-2017。
备案公告: 2017年第12号 。
本标准规定了可携带式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专用摄影功能的可携带式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以下简称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带透视功能的设备以及管电流在1mA以下的微型医用诊断X射线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重量超过25kg的单一部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救护车与救护飞机转运的可携带式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