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医疗机构药物警戒工作指南》由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盐城市药学会药物警戒专业委员会 。
主要起草人 刘丽丽 、姚立娟 、周仁云 、邓晓文 。
11 医药卫生技术 |
备案号:103229-2023。
本文件界定了医疗机构药物警戒工作的术语和定义,确定了总体要求,提供了机构设置、人员、工作制度和程序、资源保障的指导和建议。本文件适用于盐城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时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