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技术要求》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中科智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 、凤凰网 、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凤凰云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福州橙子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盛大游戏有限公司 、金石易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李洁 、王月 、曹鲁 、张炳华 、张晓雪 、郭亮 、徐鹏 、康楠 、李崇辉 、王少鹏 、王国兴 、沈国忠 、吴美希 、钱声攀 、刘水旺 、周明 、谢丽娜 、詹志辉 、吴亚洲 、秦英鹏 、王坤 、刘鹏云 、王朔 、王全国 、王建新 、金龙 、黄勤 、王海洲 、陈桂新 、夏利兵 、郑常奎 、刘鹏云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备案号:89717-2023。
备案公告: 2023年第6号 。
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能力的服务条件及服务要素,定义了服务能力的各项关键服务指标,提出了服务能力评价的划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评价服务商的对外服务能力水平,整体对服务商承揽互联网数据中心(包括云数据中心)业务的专业化服务能力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