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信息通信服务企业》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博鼎实华(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泰瑞通信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郝昫 、祁航 、杨吉双 、刘家祺 、蒋京鑫 、卢春阳 、杨晨 、王华丽 、张晟 、田媛媛 、赵晨 、蒋学锋 、赵一领 、李培 、王蕾 、孟熙慧子 、廖美雄 、程杭 、石莹 、谈儒猛 、张瑜 、朱丽 、姜宇光 、龚勋 、曹小燕 、钟亮明 、吴春雨 、孙波 、董喜明 、赵国瑞 、刘妍 、郑梦瑄 、甘露 、丁雪 、谢书鸿 、葛永新 、丁卫科 、赵晓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30 废物 |
| 13.030.10 固态废物 |
备案号:106731-2026。
本文件规定了信息通信服务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障等内容。温室气体核算范围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等7种温室气体的总和。 本文件适用于信息通信服务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信息通信服务企业包括通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数据中心(包括第三方运营数据中心、企业自用数据中心、租赁数据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