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隔爆型电动执行机构》由电力行业电站阀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DL/TC 20)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
主要起草单位 本文件起草单位:扬州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理工大学 、东莞深燃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蔡军 、范勇 、张宇 、汤占峰 、徐声云 、许海洋 、褚俊 、周祥态 、陈曦 、方超 、李小龙 、李依泽 、邓华平 、秦渊 。
| 23 流体系统和通用件 |
备案号:101205-2025。
备案公告: 2025年第9号 。
本文件规定了电站隔爆型电动执行机构(以下简称电动执行机构)的性能规范、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由隔爆外壳“d”保护(防爆型式的其中一种)、设备类别为ⅡA、ⅡB、ⅡC三类,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为85℃(温度组别:T6)~450℃(温度组别:T1),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b级的电动执行机构的设计、制造及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