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医用电气设备 第1-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 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 由464(国家药监局)归口,委托TC10(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 。
主要起草人 何骏 、黄嘉华 、陆锷 。
GB 9706.15-1999 (全部代替)
GB 9706.15-2008 废止
GB 9706.1-2020 (全部代替)
11 医药卫生技术 |
11.040 医疗设备 |
本标准等同采用IEC国际标准:IEC 60601-1-1:2000。
采标中文名称:医用电气设备 第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