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第一部分:归档要求》,主管部门为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盐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东台市城建档案馆 、射阳县城建档案馆 、大丰区城建档案馆 、盐都区城建档案馆 。
主要起草人 施斌 、陈着 、刘晓东 、易翠霞 、苏晨蔚 、许定广 、胡惠 、李骏 。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
01.140 信息学、出版 |
01.140.20 信息学 |
备案号:88595-2022。
本文件界定了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要求的术语和定义,确立了建设工程档案的分类,规定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和编制、验收及移交的特殊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市、县(市、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含档案室,下同)等在盐城市城乡规划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活动。园林绿化、水利、交通等工程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