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 、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徐振 、朱法华 、许月阳 、李保花 、李振 、凌晓凤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40 空气质量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备案号:87272-2022。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