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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徐振朱法华许月阳李保花李振凌晓凤

目录

标准状态

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32/ 4148-2021
发布日期
2021-12-09
实施日期
2022-07-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Z 6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4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40 空气质量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归口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主管部门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业分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备案信息

备案号:87272-202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徐振
朱法华
李振
凌晓凤
许月阳
李保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