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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闫函张保会党晋华贾宁董新春韩文辉

目录

标准状态

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14/ 1703-2019
发布日期
2019-11-01
实施日期
2019-11-01
全部代替标准
DB14/ 1703-2018
中国标准分类号
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20.4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20 环境保护
13.020.40 污染、污染控制和保护
归口单位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主管部门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业分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备案信息

备案号:68443-2019。

备案公告: 2019年第5号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现有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燃煤电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燃料或以煤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起草单位

起草人

闫函
张保会
董新春
韩文辉
党晋华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