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华东理工大学 、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 、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 、上海纺织节能环保中心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40 空气质量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备案号:83414-2021。
本文件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C27) 中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277)和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C278)仍执行GB37823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文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云托管数据中心的绿色等级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