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安徽省水泥协会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孙雷 、徐明霞 、王晓辉 、杜艳 、穆璐莹 、夏冰 、张浏 、张斌 、包琳琳 、刘慧 、 周正 、严小龙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40 空气质量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备案号:73213-2020。
备案公告: 2020年第7号 。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安徽省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