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主要起草人 匡武 、王翔宇 、海子彬 、宗梅 、程丽萍 、吴蕾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60 水质 |
13.060.30 污水 |
备案号:68717-2019。
备案公告: 2019年第5号 。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不含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 500 m3/d 以下规模(不含)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 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