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水务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主要起草人 林玉科 、符有利 、王立成 、邢巧 、莫凌 、钟柳明 、王瑞仙 、郝勤伟 、王明阳 、衣雪松 、卢徐节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60 水质 |
13.060.30 污水 |
备案号:113486-2024。
本文件适用于设计规模在500m3/d(不含)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设计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相关规定。农(林)场队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参照本文件进行监督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