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医疗机构放射卫生防护体系管理规范》,主管部门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 、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 、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 、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 、黄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 、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 。
主要起草人 陈春晖 、曹国妹 、班婷婷 、陈飚 、邵迎辉 、胡兴华 、黄伟栋 、沈伟等 。
11 医药卫生技术 |
11.140 医院设备 |
备案号:48097-2016。
备案公告: 2016年第1号 。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组织的建立、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要求、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放射卫生档案、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等放射卫生防护体系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介入放射学、核医学和放射治疗等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