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旅游温泉标识使用规范》由云南省旅游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云南省旅游业协会SPA与温泉分会 。
主要起草人 姜若愚 、付溟 、仇学琴 、李极光 、蒋朝磊 、冯煜 、蒋彪 、韦明体 、胡效民 、张希贤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03.100 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 |
备案号:24583-2009。
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总则、标识和要求、标识使用与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各种经济性质的,以天然温泉或人工开采的地热水作为旅游、观光、休闲、游憩、度假目的的场所,包括以天然温泉或人工开采的地热水作为房地产开发、疗养、SPA经营等目的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