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工业锅炉节能监测规定》由重庆市能源标准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
主要起草人 张忠民 。
27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 |
27.060 燃烧器、锅炉 |
备案号:22562-2008。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的节能监测项目、考核指标、测算及评价方法。适用于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0.7MW(1t/h)、小于等于24.5MW(35t/h)的燃煤工业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大于等于2.5GJ/h的燃煤工业热水锅炉。小于等于24.5MW(35t/h)自备电站锅炉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但燃用煤矸石的锅炉不适用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