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锦州苹果》由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锦州市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锦州市植物保护中心) 、义县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义县植物保护中心) 、北镇市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北镇市植物保护中心) 、黑山县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黑山县植物保护中心) 、凌海市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凌海市植物保护中心) 。
备案号:12834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