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市政排水厂站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源水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水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黄文章 、王未君 、王维康 、曹岳 、钟颖 、余江宇 、何艺 、汪义强 、吕伟 、李晓如 、王丹 、汤玥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40 空气质量 |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备案号:117713-2024。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批复或未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排水厂站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已建、在建市政排水厂站按照已批复(含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