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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项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目录

基础信息

20160116-Q-467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2016-05-17
公示开始日期
2015-12-04
公示截止日期
2015-12-19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4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40 空气质量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提出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涉及的产品清单

(1)标准开题报告;(2)标准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3)标准送审稿文本及编制说明;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市政设施或其他生产设施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商业经营活动场所以及机关、事业、团体等向环境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按本标准执行。其他固定源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氨、三甲胺、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丙醛、正丁醛、异丁醛、正戊醛、异戊醛、异丁醇、甲基乙基酮、甲基异丁基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酸、正丁酸、异戊酸、正戊酸、臭气浓度等。

强制理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都将恶臭污染防治作为今后环保工作的重点,以及近些年我国颁布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中都明确指出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首次发布于199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