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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60116-Q-467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16-05-17
公示开始日期
2015-12-04
公示截止日期
2015-12-19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4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40 空气质量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提出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涉及的产品清单

(1)标准开题报告;(2)标准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3)标准送审稿文本及编制说明;

目的意义

恶臭污染是典型的扰民污染,也是世界公认的七大公害之一。

随着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与环境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城市结构与能源结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城市中的大气、水、废弃物的污染问题已趋于缓解;城市环境污染正在由产业公害型向城市生活公害型转化,其所占比重正在迅速地增加,恶臭污染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

公众通过嗅觉就可以感知恶臭污染,大规模的恶臭污染常常会引发大规模、集中的投诉上访事件,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总体来说,我国的恶臭污染有以下特征:1.复杂性。

在我国,恶臭污染来源较多,构成恶臭污染源既有化工、石油炼制、制药、涂装、橡胶、造纸、食品加工、畜禽养殖等工厂企业的点源,又有排污河、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市政设施的线源、面源、散发源,且各种污染源彼此交错,互相干扰。

由于不同的污染源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各不相同,因此给环境管理部门对于恶臭污染的判别与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2.严峻性。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对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城市化进程打破了原有的城市规划和工业布局,在旧工业区周边新建了大量的居民区、高档公寓、别墅等,工厂排放的恶臭气体会大大降低这些新建居住区的生活环境质量,直接导致工厂与居民的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

可以说,我们不仅面临着发达国家遇到的恶臭污染问题,而且一些发达国家不曾遇到的恶臭问题,在我国也集中表现出来。

在新的形式下,国家对恶臭污染防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促进恶臭污染防治技术进步,GB14554-1993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管理要求,迫切需要修订。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市政设施或其他生产设施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商业经营活动场所以及机关、事业、团体等向环境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按本标准执行。其他固定源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氨、三甲胺、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丙醛、正丁醛、异丁醛、正戊醛、异戊醛、异丁醇、甲基乙基酮、甲基异丁基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酸、正丁酸、异戊酸、正戊酸、臭气浓度等。

强制理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都将恶臭污染防治作为今后环保工作的重点,以及近些年我国颁布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中都明确指出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首次发布于199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