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电子数据证据取证要求》由山西省公共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山西省公安厅 、太原市公安局 、厦门市兴百邦科技有限公司 、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山西晋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马静旻 、郭伟光 、董杰 、胡壮 、闫鹏飞 、范鑫 、崔洪宇 、张登峰 、王勇 、马超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35.040 字符集和信息编码 |
备案号:109320-2024。
本文件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以及发现、收集、提取、固定、分析、检验、鉴定、记录、流转和保存等取证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电子数据证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