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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电子数据证据取证要求》由山西省公共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山西省公安厅太原市公安局厦门市兴百邦科技有限公司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山西晋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马静旻郭伟光董杰胡壮闫鹏飞范鑫崔洪宇张登峰王勇马超

目录

标准状态

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14/T 2990—2024
发布日期
2024-02-08
实施日期
2024-05-07
中国标准分类号
A 24
国际标准分类号
35.040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35.040 字符集和信息编码
归口单位
山西省公共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业分类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备案信息

备案号:109320-2024。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以及发现、收集、提取、固定、分析、检验、鉴定、记录、流转和保存等取证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电子数据证据取证。

起草单位

起草人

马静旻
郭伟光
闫鹏飞
范鑫
王勇
马超
董杰
胡壮
崔洪宇
张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