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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由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吉林省吉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目录

标准状态

基础信息

标准号
HJ 589—2021
发布日期
2021-12-16
实施日期
2022-03-01
全部代替标准
HJ 589—2010
中国标准分类号
z
国际标准分类号
01.040.13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01.040 词汇
01.040.13 环保、保健和安全(词汇)
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
行业分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备案信息

备案号:85075-2022。

备案公告: 2022年第3号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启动及工作原则、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应急监测方案、跟踪监测、应急监测报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急监测终止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包括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等的应急监测。 注:本标准不适用于辐射事故、海洋污染事件、涉及军事设施污染事件、生物及微生物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等应对工作的应急监测,相关应急监测工作可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以及放 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或活动等原因引发的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执行 HJ 1155 相关要求。核设施及有 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 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监测包括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和跟踪监测两个阶段。应急监测终止后进行的后续监测不适用本标准,可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起草单位

相近标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