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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由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主要起草单位 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苏州大学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华克医疗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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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基础信息

标准号
HJ 1188—2021
发布日期
2021-09-06
实施日期
2021-11-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z
国际标准分类号
01.040.13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01.040 词汇
01.040.13 环保、保健和安全(词汇)
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
行业分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备案信息

备案号:84942-2022。

备案公告: 2022年第2号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利用放射性药物开展临床核医学诊疗、实验研究以及放射性药物制备活动中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核医学工作场所的设计、建设及开展核医学相关活动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

起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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