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由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主要起草单位 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苏州大学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华克医疗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
01.040 词汇 |
01.040.13 环保、保健和安全(词汇) |
备案号:84942-2022。
备案公告: 2022年第2号 。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利用放射性药物开展临床核医学诊疗、实验研究以及放射性药物制备活动中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核医学工作场所的设计、建设及开展核医学相关活动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