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出口食品中氟啶虫胺腈残留量的测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海关总署。
主要起草单位 长春海关等 。
主要起草人 胡婷婷 、高明 、杨帆等 。
备案号:84519-2022。
备案公告: 2022年第1号 。